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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医院与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唐河县X街X街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2003年7月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唐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薛孟海、张玉平,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春联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毅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唐河县人民法院(2005)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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