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一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3日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杨xx专卖店的“帝达100”64伏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杨xx。

2、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宋xx专卖店的“立马200”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宋xx。

3、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驻马店市贸易广场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崔xx电动车专卖店的“千世源银黄某”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崔xx。

4、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汝南县西关综合市场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陈xx电动车专卖店的“爱马自由风”黑色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陈xx。

5、2008年秋,被告人朱某某在汝南县西关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王xx开的米琪儿电动车专卖店的“米琪儿五羊公主”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现该车仍没追回。

6、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汝南县X巷口洪都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陈xx的“洪都尊豪”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陈xx。

7、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正阳县南关骆雨电动车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骆x的“速派奇”红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现该车仍没追回。

8、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正阳县南关雅迪电动车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孙x的“雅迪”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孙x。

9、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平玉县羊勇天能畅通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羊x“天能龙威型”黑色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羊x。

10、2008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蔡县城关李慧琴电动车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李xx的“新大洲神风”黑色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100元,现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李xx。

11、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新蔡县城关王掌印电动车专卖店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王xx的“雅迪”黑色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现该车仍未追回。

以上11辆电动车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宋xx、崔xx、陈xx、王xx、骆x等人的陈述、证人柴xx、李x、冯x、韩xx、朱xx、陈xx、申xx、黄xx等人的证言、被盗电动车照片、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汝价证鉴[2010]0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09)西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