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4月至同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下属的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供货合计人民币3696.80元,被告未支付价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69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3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