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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4月至同年5月,原告共向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下属的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供货合计人民币3696.80元,被告未支付价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69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x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3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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