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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戴a,女,×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15时,被告人戴a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号的无名音像店内,将2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管a,被民警当场查获,该音像店内淫秽光碟145张被一并缴获。

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a、陆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戴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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