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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XX,男,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杨XX人民币5,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杨XX补缴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24,576元(含原告杨XX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5,632元)

三、原告杨XX于2010年5月31日将个人应负担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632元支付给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

四、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五、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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