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9-02  当事人:   法官:李建瑞   文号:(2009)荥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荥阳市京城办吉家寨村印刷厂内,趁无人之际将工友范某某挂在车间墙壁上衣服里的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赔失主范某某8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建瑞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焦焕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