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明县某运输站、上海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x。

委托代理人倪x,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沈x。

被告崇明县x运输站。

法定代表人石x。

被告上海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明县x运输站、上海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三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