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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史XX,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XX。

委托代理人凌XX,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XX,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X。

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故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之前支付原告袁XX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XX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7月7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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