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女;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a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暂住处,因其女夏a(5岁)不听话,即用门外拾得的树枝殴打夏,并将夏头部推撞至门上。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a将身体不适的被害人夏a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夏a系生前头面部等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医院报警后,被告人张a在接受民警查询时,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洪a、张b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采取不当方式管教女儿,致被害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