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