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邱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时常在外与不同异性发生一夜情,为此被告写了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原告也念及夫妻感情给了被告改正的机会。然而,被告抛弃承诺,依然我行我素,还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的不忠行为已让原告心灰意冷,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
被告邱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夫妻关系和睦。被告年轻贪玩,喜欢与异性在网上聊某,为了安抚原告过激的情绪,被告才签下不再与其他异性来往的保证书,但并未发生不正当的关系。此次夫妻矛盾系被告之父与原告之母发生冲突引起的,被告会努力予以化解。考虑到儿子年幼,被告愿意努力与原告沟通,让原告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邱某。2007年9月,被告签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不和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和原来已发生过关系的女人不再有任何来往……不在任何交友中心等交友启事……。近年来,原告对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仍置疑。2010年5月24日,双方家长因带孩子事宜产生纠纷,原告携母亲、儿子搬离原住所至今。2010年6月4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结婚后,夫妻间应当履行相互忠实的义务。由于被告与其他异性的交往超出正常范围,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对此被告有一定的责任。近年来,原、被告忽略了彼此的沟通,致使夫妻之间存有隔阂。现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目前双方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只要双方珍惜感情,相互信任,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弥补和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