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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X诉虞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桑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虞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原告桑X与被告虞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X诉称,婚后由于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疏远,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虞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夫妻仍居住在一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名桑1、桑2。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来,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称意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工作原因夫妻长期分居,但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在本市X路租房居住生活,并未有大的矛盾,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同被告和好。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桑X要求与被告虞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桑X已预缴,虞X应给付桑X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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