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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杨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表人曲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原、被告劳动关系不予恢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5月30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杨X人民币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4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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