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欠费专岗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街X号。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镇711矿红卫区X路X栋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李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认为被告李XX在开庭前已交清电话费,原告因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