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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三官庙西园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56岁,汉族。

原告郑州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耀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0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郑州市X路建筑面积为90.6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以住宅建筑面积0.2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但被告无故拖欠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计4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72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原告起诉被告符合协议相关规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关物业管理费;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赵某某居住于郑州市X路,其住宅面积为90.61平方米。2003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方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其中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费用,严格按照物价局定价标准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拒交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共计4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7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收费标准业已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双方协议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7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人民陪审员王海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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