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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9-09-08  当事人:   法官:常占伟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QQ网络家园”网吧内偷拿张X鹏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遥控器及钥匙,将张X鹏停放在该网吧楼下的豪爵悦星二轮摩托车(豫D-x)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4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失主。2009年7月3日,胡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鹏的陈述,证人胡X国的证言,物价评估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占伟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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