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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灵芳、赵明,被上诉人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长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某某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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