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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巧玲、舒洛、舒定元、李恭成申请执行魏彦军、沈植兴、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遂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巧玲、舒洛、舒定元、李恭成申请执行魏彦军、沈植兴、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遂民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以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被执行人魏彦军是该案的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次债务人,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公,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该罚款决定。

经审查,被执行人魏彦军有一套在建中的拆迁安置房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复议人经营效益较好,有能力履行义务,经多年多次做工作至今尚未履行。其行为符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遂平县人民法院据此对复议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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