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杨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
辩护人陈某乙,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9日经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7月1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新颖、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7月12日,因喜敬申(另案处理)在给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运料途经三里店村时与袁某戊发生矛盾,喜敬申便打电话给张耀民(已判刑)要其帮忙,张耀民遂纠集被告人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丙、王某丁某人分驾两辆车携带木棍到现场将袁某戊打成重伤。2、2008年9月16日晚8时许,杨某超(已判刑)因与杨某壬家发生矛盾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帮其出气”。被告人张某某带四辆出租车拉被告人石某甲和丁某某、乔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赶到舞钢市X镇X村后,由杨某超、杨某某(均已判刑)带领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甲和丁某某、乔某等人前往杨某壬家院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撕打,其中陈某某被打成重伤,杨某壬、宋某癸为轻微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参与的两起共同犯罪案件,均是受人指示和利用,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属实,我们只是去壮壮胆,不是去打架的,人也不是我找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即便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7月12日,因喜敬申在给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运料途经三里店村时与袁某戊发生矛盾,喜敬申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耀民(已判刑)要其帮忙,张耀民遂纠集被告人石某甲和丁某某、乔某、吕某、万某某、石某丙、王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分驾两辆车携带木棍到现场将袁某戊打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石某甲供述:去年六、七月份,有一天下午,丁某某给我打电说有事让我赶紧去找他,当时他在舞钢大酒店后楼。我接到丁某某电话后就去找丁某某。当时还叫上了跟我一起的石某丙、杨某、罗俊卓,俺四个打车到舞钢大酒店商务会馆找到丁某某、乔某。我们见到丁某某后,晓君说张耀民说让帮他忙哩,我当时也没问丁某某帮啥忙哩,就带着杨某,石某丙、罗俊卓跟着丁某某他们走了。我们见到张耀民后,张耀民跟丁某某他们站在一起说话。因为我跟张耀民不熟悉,就站到了一边,也没听他们说的啥,我们站那儿没多长时间,后来又去几个孩。我认识的除杨某他仨外,还有丁某某、王某丁、乔某、吕某、“猪头”还有一个叫乔某文的,我们人齐后就坐张耀民准备的两辆车走了,一辆是黑色帕萨特,无牌照,另一辆是普桑,牌号记不住了。我坐在帕萨特上,张耀民开车,丁某某、乔某、吕某、洋还有那个叫乔某文的坐一辆车,另一辆车旭东开着,“猪头”、石某丙、杨某、罗俊卓还有两三孩我不认识,我们一直开着车一直往北,说是去舞阳那边,走到朱兰的时候说去买点洋镐把之类的,这话是谁说的我记不住了,不过一说买洋镐把我们都知道是去打架了。在朱兰我们没买到洋镐把,后来车到枣林路边一个商店时吕某下车买了一捆木锨把,放到车后备箱了。之后俺一直往北,快出舞钢牌坊门的一个路口时停了下来。当时那路口有好多人,停了几辆后八轮大车,还有一辆警车在路口停。我们就把车停到路边,停在那几辆大车的后面,然后都下车了。张耀民下车后就到路口问谁不让车过之类的话,之后就跟一个光着背身上有纹身的人吵了起来,那人头发很短,跟光头差不多,因为当时我站的远,也没听清他俩吵的啥,他俩吵的时候我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人在劝他们,还有一个中年男的我不认识也在吵着说啥哩,耀民吵了一会回到我们中间,看样子很生气,然后他就让我们打那个光背的人。于是我们就从后备箱拿木锨把,我也拿了一根,我们拿着棍后就过去打那个人,我们打那人时警察就制止我们不让我们打,我们也不听,只管打那个人,我打那个人时那人用手抓住我的棍了,把我的棍夺走了。那人夺我的棍时其实我们的人都拿棍在不停的打他,警察怕打伤那个人还去护他,我就趁警察护那个人之际又抓住那人抢我的棍,把他抢我的棍又抢了回来,后我们就跑了。我看见旭东、乔某、丁某某都在拿棍打那个人,其他人也有一些人没拿住棍,我看见耀民就没拿棍,打人也就很短的时间,后来那人被打的倒在地上,头上还流着血,打完后我们就开车跑了,木锨把都放回车后备箱了……丁某某给我100元钱。
2、被害人袁某戊陈某:2008年7月12日下午5点多,我跟俺侄袁某志,还有袁某志的俩同学在三里店路中间,那是因为老是有大型运料车从俺村X路上过,村X路压坏了,村书记杨某才就让我在路上等着,等运料车过俺庄的路时让车在那等他,他过去和运货的人商量商量。……派出所的鲁建朝跟我说有人报案说有人堵路,问是不是我们堵的,我说我没见谁堵路,我们也没堵路,正说里有个中年人也走了过来,他给民警说我不叫他过路,后来证实他叫喜敬申。我当时跟喜敬申说我咋不叫你过路啦。当时我记不住谁说的我不让拉料车过,我当时都跟派出所的人说了,拉料车过的话等俺村书记过来再说,说了这话我就给杨某记打电话,杨某记说他一会就到,我们正说话间过来了几辆后八轮运料车,停在了路南边。没多大一会,又过来一个中年人,过来后他就问我是干啥的,让我到一边去,我说我现在还不能到一边去,等俺村书记过来后我就会到一边了,说完这个中年人就喊他后面的人说:“掂家伙”,我还跟他说你掂啥家伙里,我又不是跟你打架的。说了那个中年人就站一边去了,跟这个人过来的还有几个人,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先把跟他过来的人劝一边了。那个中年人到一边一会又上来跟我吵,他又喊他的人掂家伙,这时我看见从南面停的轿车上下来一群人,他们手里都掂的有铁锨把,不由分说冲我过来了,派出所一个穿制服的民警不让他们打我他们也不听,后来我觉得头上被人在后边打了一棍,然后就倒地了,我被打倒后那群人就跑了。他们是开两辆黑色车跑的。
3、同案犯丁某某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我接到张耀民的电话说舞阳那边他的沙车被人载着不让过,想让我找几个人过去看看,当时跟我在一起玩的还有王某丁、乔某、余进洋、夏仲伟等好几个孩,我接到电话后就带着这些人去找张耀民。路上正好见吕某,我就叫他一起去,那天石某甲也去了,他还领了三个孩。见面后张耀民给俺几个说他的运沙车在安寨那边被人拦住了,还说那天车也被砸了,让我们过去看看不让他们拦车,不中打他们。那天张耀民准备了两辆车,又在枣林的土产部买了一捆木锨把。在枣林北边三里河那儿,我看见路边停了几辆拉沙的大车,一些人在三里店往东去的路口那里站,其中一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个子不高,头发很短,跟光头差不多,还大声说,那辆车过去就砸车之类的话,我们到之后就下车,张耀民先过去,那个光头就对他说你领人也不让你们过,你来咋不掂枪掂炮,总之他说话带训人带骂人,张耀民听后很生气,过来对我们说打他,然后他去把帕萨特后背箱打开,我们一群人就上去拿木锨把,我们就过去打那个光头,当时一个穿警服的民警看要打架,就赶紧过去劝,让我们不要打,警察到那个人跟前时我们已经开始打了,拿着棍往那人身上乱打,后来那个穿制服的为了护那个人,也被我们打了两下,后来那个人头上被打流血了,躺在地上,我们就开车跑了。
4、同案犯乔某、吕某、石某丙、万某某、王某丁某述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被告人丁某某供述的相吻合;且被告人吕某还供述称张耀民给丁某某了1500元钱;被告人王某丁某述称丁某某给了他100块钱。
5、同案犯喜敬申供述:昨天下午5点多,负责给我运货修路的宋某生给我打电话说在枣林到安寨的三里店路口,有人在路X路,不让过,因为前几天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为此送货的司机还跟拦路的人发生过冲突,我怕这次再出事,就给宋某生说让他先等着,我先报警,我到三里店路口时把车停在路X路西边,当时看见一辆红色昌河车在去安寨的路口正中央停着,车上坐的有人,我过去后也没跟昌河车上的人说话,我在那等了有三、两分钟,我看见一辆警用面包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三个人,我不认识,其中一个还穿有警服,我就把情况给派出所的人说了一下,告诉他们那辆红昌河挡住路了,我们送货的车过不去了,派出所的人就过去劝那辆红昌河上的人让他们把车挪去,就在这时我想派出所的人来了,路应该是能让过了,就给送货的宋某生说让他把车开过来,当时车离三里店路还有一段距离,停一会有三辆送货的后八轮大车过来了,那辆红昌河还是没有让路,我听见派出所的人一直在劝那些人先把路让开,那群人说什么也不让,还说路是他们修的,还想走这条路送料必须由他们拉,就这样正说着哩,从南面三辆后八轮后面过来十几个人,他们应该是开车过来的,但是开啥车我没看见,因为后八轮车挡着哩,他们到这后就大声喊是谁挡路不让走,想挨打的吧,因为当时那三辆后八轮车的司机也在路边站,这十几个人过来后跟他们都站在一块,我看着怕出事,就过去劝他们不要惹事,还说派出所的人正处理事,正说着那辆昌河车上的人中有一个人还蹦着说不让过,这新过来的几个人可能看不过,就又回来后八轮后面,一会都掂着木锨把过来,我跟派出所的人一看要打架就过去拦,结果也没拦住,那群人就过去打开了,一打开我也没办法,就上我的车上了,停了一会打完就走了。
6、证人刘某己证言:那是下午6点多钟,我从三里店路口从北边正南走着玩看见路口一群人手里拿着棍在打一个人。我当时不在现场,离现场有100米左右,我只是看见有人拿着棍在打,等我走到跟前时打架的人坐车正南走啦,我过去看见俺庄袁某戊在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我就过去捂住红波的头到舞阳人民医院缝伤,红波头上三个口子。
7、证人袁某庚证言:昨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在三里店西树下凉快哩,见一辆警车开到三里店路口那,和俺村的袁某坡不知道在说什么,袁某坡和两三个人在一起,路口还停了一辆红色的小车,又过了一会过来几辆后八轮,当时人很多我就认识袁某坡,他们说着说着也不知道从哪来了一群年轻人,手里掂住棍,上去围住袁某坡用棍打开了,一会工夫这些人就往南边路跑了,后来120来了把袁某坡拉走了。
8、证人赵某某证言:那是七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两、三个男的来我店里问我买木锨把,问我一捆多少钱,我说整捆买50块钱。然后他们给我50块钱就拿走了一捆。
9、证人杨某辛证言:袁某戊挨打的前一天晚上,袁某戊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东边修路的,经常有重载的后八轮汽车通过,把咱村X路都轧坏了咋办”我说:“东边修路是枣林乡修的,也不能不让过,要是这样我明天去枣林乡政府说说。”袁某戊当时也没有说啥,第二天,也说是袁某戊挨打那天,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我正在村委会,看见袁某坡开了一辆红色昌河车,从东边过来,袁某戊见了我说:“咱得拦住车,不让车过路,咱们也有车,咱也给路上拉点石某之类的。”我说要想拉得去枣林乡结合一下,看咋办,接着袁某戊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他挨打的事我也是听说的。
10、活体损伤鉴定书:袁某戊损伤程度为重伤。
11、并有枣林派出所的出警人员李某召、张洪涛、鲁建朝对当时案件情况作的情况说明及同案犯张耀民、丁某某、吕某、王某丁、石某宽、万某某、乔某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未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二、2008年9月16日晚8时许,杨某超因与杨某壬家发生矛盾遂打电话让被告人张某某“找人帮其出气”。被告人张某某带四辆出租车拉被告人石某甲和丁某某、乔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赶到舞钢市X镇X村后,由杨某超、杨某某(均已判刑)带领被告人张某某、石某甲和丁某某、乔某等人前往杨某壬家院中,双方发生争吵后撕打,其中陈某某被打成重伤,杨某壬、宋某癸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石某甲供述:2008年9月18日下午6点多钟,我和乔某、张宝、小马、还有一个见面认识叫不上名字的年轻孩在二郎山景区玩,我的朋友张某某当时给我打一个电话,电话里小慧对我说她表叔被人打了,让我找几个人过去看看,当时正好我们五六个人在一起,我们租了两辆出租车,到寺坡我们坐的出租车跟着小慧坐的出租车,我们总共去了四辆出租车,另外两辆出租车上的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是谁喊的,我们的车一直开到商店往东南方向十里左右一个小村庄里,我下车后,看见一辆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河边停,小慧领着我们十几个人去她表叔家,小慧进院了,我在院门口,没听清楚小慧和她表叔说的啥,随后,小慧领着我们去后院一户人家,进后院后,不知谁把后院的门关上了,小慧问对方谁欺负他表叔了,站出来,评评理,当时人多天黑场面乱,乱吵吵,说着说着,不知怎么回事,双方开始撕打,这是院外进来一群人,进来的人有掂棍的,有掂铁锨的,有掂钢筋棍的,这时我想往外跑,但对方的钢筋棍夯在了我头上,当时我头留血了,我的左额头打出好几公分的伤口,我的左脚跟被打流血了,我们一直往外跑,后来我就去职工医院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和丁某某,乔某、欣欣还有一个孩儿我不认识,我们几个在二郎山玩,俺表叔杨某超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庄上挨打了,让我找几个人,又等了一会,他又打电话问我到了没有,说他在庄上也没啥亲戚,这回挨了打全指望我了。晓君说他们和我一起去,我同意了。我和乔某坐面的车先走,我走到杨某乡时,晓君给我打了电话问我走到哪里了,我说快走到尚店街了,他让我慢点走等着他。到尚店杨某村X路上,我们停下车,我下来发现后面跟了三辆面的,晓君和一群人从车上下来了,然后我们都到了俺表叔杨某超家。我问俺表叔怎么回事,俺表叔说因为包谷地的事,庄上人打他了,打他的人就住在他家后面,让我和他一起去评评理。这时,俺表哥杨某某也回家了,他骑着摩托,杨某超,杨某某,我和晓君领着人就去打俺表叔杨某超的那个人家里去了,进院里后,院子里站了四、五个人,有男有女,手里都掂着棍子,当时,天黑,我也看不清楚他们都掂的啥。院门口外面也站的有人,我站在院里说:“恁谁啊,真厉害,看把俺表叔打成啥了。“他们说的啥我也忘了,这时有个女的就开始骂我们。他们站在院外面的人就想上去锁大门。我们的人不让他们锁大门。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双方就开始打了起来。我就赶紧往大门外跑,一直跑到出租车里,让司机赶紧快走。结果走到庄头的桥上时,车过不去了,桥上横着停放了一辆拖垃机。他们的人也追了出去,开始砸出租车,我们都下车跑了。我跑到了玉米地里,给俺哥黄国辉打了个电话,让他来接我。停了一会黄国辉开着车来了,我、乔某,晓君还一个孩儿我不认识,我们坐上车,车走到半路时,派出所的人拦住了我们,把车上的那个我不认识的孩儿叫下了车,因为我,乔某、晓君都受着伤,让我们去医院看伤。我们先到人民医院,医生说治不了,我们又到职工医院,医生给乔某做了个手术。我和晓君怕公安局抓我们也没敢住院就跑了。
3、被害人杨某壬陈某:2008年9月16日下午,我正在俺庄俺伯门口站着玩,我和俺兄弟杨某华因为辗玉米的事和杨某超撕拽开了,左右推推,最后谁也不说话,杨某超独自一个人走了,然后我和我兄弟也各自回家了……到了晚上八点多,我和我妹子杨某某、我爹我们三个人在院子里坐着,这时杨某超、杨某超的儿子杨某某还有一个女的,他们三个人领了一群人大概有二十个人左右来到我家,进我家门后就把院门给锁上了,那个女的说:“谁今天给我表叔打架了,谁牛了今天晚上接着打。”我说:“我下午和国超吵了几句嘴。”国超接着说:“就他今天给我打的架,打他,打他。”然后过来一群人,其中有一个人拿了一个棍子朝我脖子上打了一下,我被打倒在地上,接着一群人上来拿棍朝我身乱打,我站起来就朝大门口跑,我爹和我妹子上来拉架,也被打了,我趁机开开大门往外跑,刚到大门外面,我的右手被刀砍了一下,接着又上来一个人拿着刀朝我头上砍,我头一偏,砍着我的左眼上方,紧接着,我婶我妹夫过来拉架,这一群人又朝他们打,最后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又看见我婶子被打倒在地上,接着这群人就跑了。杨某超的儿子杨某某进屋前拿的有棍,剩下我不认识的人手里拿棍的、也有拿刀的。杨某超和那个女的手里没有拿东西。打我的人我都不认识。杨某某用棍朝我爹背后打,我妹子也是被一群不认识的人打的。我婶和我妹夫过来拉架时,杨某超从院子里捡了一个棍子朝我妹夫陈某某就打,我婶子也被那一群人打倒在地。和杨某超、杨某某一起来的那个女的打俺妹子了,在院里找了一个小棍打的。我的右手被刀砍了,我的左眼旁也被刀砍了一下。当时他们打架的工具有棍类、铁锹、镢头、撬扛,还有就是刀,有尺把长,砍刀,有尖的那种。
4、被害人宋某癸陈某:2008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我吃完晚饭从家出来,到我侄子杨某壬家外见他家门外站有人在吵吵,我过去到院里,看见一个女的在那喊着说谁打我表叔了,我村的杨某超也在那还喊着那女的叫小慧,杨某超的儿子杨某某也在那吵吵。杨某壬家当时还有他老婆陈某和我另一个侄子杨某华在,杨某超的儿子及那个杨某超喊她小慧的女的在哪吵吵,还有另外一些我不认识的人也在那吵,我看着他们都拿着砖头,木棍那样的东西,吵得同时,院子外又来了一群人,他们手里也拿有砖头和木棍样子的东西,到院里后就冲着杨某壬家人吵,我就想往外走,刚到大门口,就被一个不知从什么方向来的东西打在头上,我就晕倒在地上。
5、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008年9月16日下午5点多钟,我看见俺姐夫哥杨某壬和他兄弟杨某华在和杨某超、李某吵吵,我还没过去呢,他们双方就开始撕扯起来。我也上去帮俺哥杨某壬打杨某超,我们打了一会儿就不再打了,杨某超和李某就回家了,我们三个也各自回家了……晚上8点多,我看见俺庄的公路上过来四、五辆车,下来一群人,我看见杨某某从他家出来向这群人走了过去,一会他就领着这群人进他家了,……随后我看见这群人就向杨某壬家走,杨某超、杨某某还有一个女的,还有这一群人都进杨某壬家了,我一看这情况,马上从房顶上下来也去杨某壬家,到杨某壬家门口时,就看见这群人都已经动手了,有的掂棍有的掂刀,在打杨某壬,当时场面很混乱,再加上我刚走到杨某壬家大门口时,旁边有几个孩掂着棍就朝我头上夯,把我给夯晕在地上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这群人下车时,我没看见他们掂的有东西,到杨某超家又出来时,我看见这群人手里掂的都有东西了,有棍、有刀。
6、同案犯丁某某供述:……张某某说是她表叔在家里被人打了,让回去看看哩,之后张某某就说让我们跟她一块回去摆摆场子,我们几个就同意了。然后我们怕去的人少吃亏,就开始打电话找人,我给俺朋友李某某打了个电话,我跟他说了情况,他也同意一起去,……我们走到杨某卫生院门口,李某某跟三、四个人都在哪等着哩。见面后,李某某让跟他一块的两个人坐到了我坐的出租车上,李某某跟他一块的另外几个人又坐了一辆出租车,然后我们这三、四辆出租车一块往尚店南杨某赶。到了后,……张某某问谁打她叔了,那家的人也没有说啥,一看我们去了那么多人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打俺哩,那家院里站着五、六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一边吵闹着一边去锁大门,准备把我们锁到他家院里面,我们不让她锁,就都从院里出来了,刚出来院里的人拿着棍等东西出来打我们,这时院外面从那家周围也来了一、二十个人,手里拿着铁锨、木棍打我们,有的用石某砸我们,我的头被石某砸了一下,这时又过来一个人用棍朝我头上夯了一棍,我就上前抓住棍,用拳朝那个人的头上也不知道身上打了两下,之后又过来了四个人,手里拿着铁锨、石某等东西,我就跑,他们把我挤到一个墙角处打我,我就从地上捡了一截木棍打他们,边打边跑了出来,正跑着哩,也不知谁从后面用铁锨撺了我一下,打住了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并且有点晕。之后张某某就过来扶着我,俺就一块往村外跑,跑到了路边玉米地里。当时在村里打架时,乔某、张某某、李某某、张宝、石某甲也在跟村里人对打,但因为天黑人多,他们具体咋打的我不清楚。
7、同案犯乔某供述:……然后张某某的表叔领着我们一群人去了打他的那一家,那一家和她的表叔家是前后院,我们一群人进那家的院里后,我看见院里已经站了六、七个人,四五个男人、一个老婆、一个妇女。这四、五个男人手里掂的有铁锨,木棍,小慧说谁打她表叔了出来。然后双方就开始吵吵,那个老婆走到大门口想锁大门,想把我们锁到院里面,我们的人就开始拦。这时从大门外就冲进来七、八个人,手里都惦着铁锨、木棍,还有人拿着砖头,我看见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把刀,他们冲进院里就开始打我们,在院里的那几个人也冲上来打,那一家的门口处放的有木棍、砖头,我们的人上去捡着这些东西和他们对打。我拣了一个木棍,对方那个拿刀的人过来朝我脸上就是一刀,我用木棍挡住了,张宝在我旁边上去把这个人得刀夺了过来。然后我们双方就开始混战,当时场面很混乱,都是在乱跑乱打,我们是边打边退,一直跑到四辆面的处,坐上面的后就向庄外开,走到庄外的一座桥头时,桥上停了一辆拖拉机挡住了我们的路,后面打我们的人也追了上来,用木棍、铁锨就开始砸这四辆面的车,我们一群人就开始下车跑,我跑到前面的玉米地里,碰到了张某某、小军、李某某,我刚碰到了他们就过来一辆银白色轿车,小慧的哥开着车,车上还坐着小马、张光,我们四个人也坐上了车,就向前走。还没走一会呢,就被庄上的人拦住了,其中一个人拿棍砸了这辆车的前盖一棍。我们去那家时没有掂东西,一直到最后打起来时才掂的有砖头、木棍。
8、同案犯李某某供述:2008年9月16日晚7点左右,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亲戚在村上被欺负,让我过去帮忙,我问他打架不打,他说不打架,我就答应了。后我们到尚店街X路口后一直向东走,走到山脚下的一个村里我们都下来了,我们下来后,我和几个人先小便,丁某某带着几个人先上村里走了,我小便后朝丁某某去的方向走,刚走十多米听到前边乱吵,有几个人顺着原路往回跑,正在这时一个硬物砸到我的前额,我也往回跑,刚跑两步我头晕,趴到了地上,鞋也掉了,我回身摸到鞋拿着鞋向出租车的位置跑,我坐上一个出租车让他向回开,大概开了一百米,前面有一辆带车头的四轮挡住了,我下车顺着路往回跑,我和一个女的往回跑了大概两分钟,我们就藏在路边的玉米地里,停了有五分钟,过来了一辆轿车,我们两个上了这个轿车往来的方向走,走到一个庄时你们的警车碰到我们,把我们带到所里来了。
9、同案犯杨某超供述:我们家的花生地和杨某玉家的玉米地挨边儿,由于我家拉花生时机动三轮车将杨某玉家的玉米轧倒了三排。2008年9月16日下午五时左右,我听说杨某玉的儿子杨某华骂我了,我去找他说理,后来我们发生了撕扯,杨某壬、杨某某、杨某华还有杨某华的妹夫陈某某他们四个人把我打了一顿,我也没有还手。回到家后,我越想越生气,光想着怎么样把这口恶气给出了,于是我想到了我尚店王某岗老表的女儿叫张某某,因为平时这个妮儿爱玩,应该能认识不少的年轻小伙,于是我就用手机拨通了张某某的电话号码说:“小慧,你叔我受欺负了,瞅瞅给我找几个孩儿过来给我出出气。”当时小慧就同意了。到晚上20时左右,小慧领了十几个年青孩儿到我家了,我给小慧说了一下我们矛盾的情况,小慧就领着人去了杨某壬家。过了一分钟后我听到后院杨某壬家吵闹声大,于是我就去了。小慧当时问:“谁打俺表叔了”随后双方越吵越激烈,双方开始对打,当时场面很乱,人也多,院里院外都有人对打,我在院内拉架,对方在院内的有杨某壬、宋某,后来杨某壬一族家的人来了几十个人,小慧领的年轻孩儿往西跑了,我到院外时看见陈某某蹲在地上捂着脸,接着我去河里洗脸,我听到河西岸有人用东西砸车玻璃的声音,我没有看到是谁砸的。打架时小慧领的人有的手里掂的有木棍,人多,天黑,其他人掂什么工具我也没有看清。
10、同案犯杨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9月16日下午,因为收花生我爸杨某超开车轧了杨某华家玉米地,我爸被杨某华、杨某壬、陈某某打了。张某某知道我爸被打的事后领了十几个人到杨某壬家说事,后来张某某领的人就和杨某壬家的人发生了打架。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16日晚七点多,我和另外三个出租车司机开车拉了十几个人一直走到一个村庄边上,……看见来时坐我们四个车的人都跑过来了,有3个人跑着开开我车后门上车就让我走,我就打着车走,没走几米,我就听见后边有砸车的响声。又往前边走,我们一辆出租车(豫x)被一辆拖拉机挡住了,我车上的3个人下车就跑,接着我的车和另外三辆车被追村上的人砸了。我拉的几个人上车时我没注意带啥东西。
1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曹某某证实事实一致。
1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晁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16日晚上7、8点钟,杨某超领了一群人去了杨某壬家,后来这一群人和杨某壬的家人发生打架这一事实。
14、活体损伤鉴定书: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杨某壬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宋某癸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并有舞钢市公安局的在杨某某处扣押刀一把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同案犯杨某超、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乔某等人的判决书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杨某营、杨某淼、张方山签名的证明:证实案发后,张某某之父积极筹款支付被害人。
经当庭质证,公认人提出异议称,证人身份不祥,如赔偿应有被害人所打收条。公认人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以摆平事端为由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石某甲参与二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张某某参与一起,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甲、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我们只是去壮壮胆,不是去打架的,人也不是我找的之辩解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