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女,23岁。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某诉被告霍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相识恋爱,其间被告霍某某接受原告彩礼金x元。2008年10月23日,原告隐瞒年龄,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5月,原、被告感情不合,分居生活。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霍某某返还原告彩礼金x元。
被告霍某某辩对原告卢某的陈述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被告霍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相识恋爱,其间被告霍某某接受原告彩礼金x余元。2008年10月23日,原告隐瞒年龄,原、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5月,原、被告感情不合,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财产纠纷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有原、被告户籍资料和汝南县民政局颁发的豫汝结字第x号结婚证书、本案协议书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被告霍某某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但登记时原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且原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原告仍未达法定婚龄,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仍未消失,依照该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据此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卢某、被告霍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本判决从判决宣告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审判长朱杰
审判员徐全福
代理审判员姜卫华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