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某某,男,3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41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某,男,1963年10月生,汉族,现住(略)。
上列当事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袁某某、周某某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其管辖以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股权转让方为四川省石棉县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不能确定其是股权转让人。本案应移送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当事双方分别为四川省石棉县金宏工贸有限公司和袁某某、周某某,丁某某作为转让方四川省石棉县金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转让协议签字人,其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欠妥,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案件管辖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充分,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案件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