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任正阳县X镇X村委治安主任期间,主要负责治安防范、消防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但被告人在消防安全排查中只是到各门店口头说说,并没有及时签订消防公约和消防责任书,没有发现梁某个体工商户张×海尔专卖店存在消防隐患。导致2009年12月4日,张×海尔专卖店由于电线负荷过重引起突发性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前去救火的村民张××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到正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张××、张××、叶××、赵×等人证言、正阳县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张××死亡)、正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李××、李××、黄×(四人系正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正阳县X镇X村委治安主任期间,根据村委分工,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但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本辖区海尔专卖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加之其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祁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