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丽云诉被告邓武、邓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武系绥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绥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丽云诉被告邓武、邓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