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丽云诉被告邓武、邓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丽云诉被告邓武、邓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武系绥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绥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丽云诉被告邓武、邓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