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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陈某某、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25  当事人:   法官:邓强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乙(又名杨某兵),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原告陈某某,女,64岁。

一审原告魏某某,女,36岁。

一审原告张某丙,女,11岁。

一审原告张某丁,女,8岁。

一审原告张某戊,男,5岁。

上诉人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张小明死亡,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审判员郭为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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