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乙(又名杨某兵),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原告陈某某,女,64岁。
一审原告魏某某,女,36岁。
一审原告张某丙,女,11岁。
一审原告张某丁,女,8岁。
一审原告张某戊,男,5岁。
上诉人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张小明死亡,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审判员郭为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