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范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107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上诉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