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封县X镇X路王政屯周XX租房处,趁周XX外出上班之机,将周XX的一部黑色联想牌11寸笔记本电脑盗走,价值3705元。后杨某某乘坐潘XX的出租车到开封市科技城,以15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一个自称叫李X的男青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周XX的陈述,证人潘XX的证言,证人潘XX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被盗联想牌电脑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了失主周XX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