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2010年5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网友“小红”及其男友(后二人在逃)预谋后窜到兴隆乡X村李XX家,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李XX家,盗窃x牌滑盖手机(无法鉴定)一部,现金19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刘XX、李X、杨XX等人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手机照片,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现场照片,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