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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X诉上海XX所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XX,男。

被告上海市XX所。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金XX,男,被告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上海市XX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XX所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侯XX人民币8,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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