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男。
被告上海市XX所。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金XX,男,被告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上海市XX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XX所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侯XX人民币8,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