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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江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8-12-02  当事人:   法官:李盛刚   文号:(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江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平溪江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与上诉人江某某、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7)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思茅、郭某某和上诉人王某某及其王某某、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徐某某在原审的诉请是确认双方2007年4月6日所签订的《房屋出卖合同》有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原审在上诉人汪春莲、王某某未反诉的情况下,既认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又以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为由,又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超越了徐某某的诉请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7)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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