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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诉北京昆朋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20  当事人:   法官:李自柱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3451号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英,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朋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峥,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B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刘某甲、王某某诉北京昆朋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甲、王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甲、王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某甲、王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宝荣

人民陪审员张春英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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