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庄某某与喻某甲、原审被告罗某某、喻某乙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利,信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中江,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锐,潢川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喻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喻某甲、原审被告罗某某、喻某乙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利,被上诉人喻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中江及原审被告罗某某、喻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

重审函

潢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在审理上诉人庄某某与被上诉人喻某甲、原审被告罗某某、喻某乙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原告喻某甲维修房屋的所有人为杨某红(女,汉族,祖籍潢川县,现住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楼XB)而非庄某某,原审认定喻某甲受雇于庄某某事实不清。喻某甲是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受雇于他人,是受雇于房屋所有人还是受雇于罗某某或杨某军,原审应当予以查明。

以上情况,你院在重审时予以注意。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