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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
时间:2009-03-25  当事人:   法官:谢绍平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6日16时30许,被告人周某某与买证人孟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吴门八一桥附近谈好以每本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帮孟某某办理一本假湖南师范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收取了孟某某10元定金及一张相片,后周某某将收取的相片交给他人伪造一本大学毕业证书。次日上午11时许,周某某在本市芙蓉区国贸大酒店附近将一本伪造的湖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贩卖给孟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收缴的假毕业证书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绍平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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