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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思博、朱某某,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196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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