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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湘良,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怡。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刘某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怡,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刘某怡由被告刘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刘某怡的抚养费。原告张某某享有对刘某怡的探望权,被告刘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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