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惠某某,女,29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28岁。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惠某某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外出务工,共同生活中,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丈夫责任,原告无奈只能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起诉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惠某某向本院提供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务工,原告回其娘家生活至今。原告结婚时带到被告处的财产有电动车一辆、格力牌空调一台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若干。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诉请离婚,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且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刘斌

审判员张学克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