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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合计168元,由原告株洲太平洋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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