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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根据物权法176条和担保法28条,我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后承

我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根据物权法176条和担保法28条,我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后承担还款责任,而且只对担保物价值以外的借款承担责任。但是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我对于借款金额有连带还款责任,并没有指出我的担保应当在抵押物执行之后执行,也没有指出我的担保范围只是担保物以外的部分。由于判决书是直接寄到债务人处,我并不知道她已经收到判决书,所以我错过了上诉的期限。对于这样的情况,我需要对于我的担保责任范围申请再审吗?
提问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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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可以申请再审。要写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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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申请理由是“有新的证据”还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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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都可以。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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