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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能达到这一较低的证明标准(排污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可),而侵权人又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可推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