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房产纠纷

请问:我们父母名下的房产,曾经在2001年分给六子女,没有过户,六子女各自将分得的房产管理使用了两年

请问:我们父母名下的房产,曾经在2001年分给六子女,没有过户,六子女各自将分得的房产管理使用了两年之后,2003年父母反悔,去公证处声明“分契”作废,之后各子女仍然管理使用着。后来,父母又将该房产写了遗嘱给六子女中的四子女(我们两个女儿给银行存款),之后父母将房产出售,房款给了遗嘱中的四子女。父母去世之后,我们两个女儿是否还可以依据公证前的“分契”从四子女那里要回总房款的六分之一?我们认为,“分契”形成后,六子女也实际上得到了房产(管理使用过就是证据),所以,公证作废的公证书无效,尽管房产仍然在父母名下,但父母已无权再处分该房产,处理的房款应该有我们两人的份额。您觉得我们这样诉求合理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1-11-14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在公证处又重新做了遗嘱是吗?
交流头像
用户
父母的自书遗嘱,房产出售之后,该遗嘱无效了呀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我问你在公证处作废之后,是不是又重新立了公证遗嘱?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当事人可见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更多阳泉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