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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母女与我因楼梯间使用发生纠纷,相互撕扯在一起,她用笤帚殴打我

法院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母女与我因楼梯间使用发生纠纷,相互撕扯在一起,她用笤帚殴打我,用嘴咬我的胳膊,其母用手打我,我用手拧其母胳膊并拽其母和她的头发,造成她牙齿脱落1颗,松动3颗,造成我右手腕咬伤,颈部和面部有抓伤,…….” ,判处我负责她的50%牙齿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牙齿脱落与拽头发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腮帮嘴唇面部都没有外伤记录,况且证人笔录认定我除了攥胳膊和拽头发以外再没有其他肢体动作行为。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我不负责赔偿,理由充分吗?能胜诉吗?
提问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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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没有实际作用,只能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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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没有实际作用??啥意思呢?我不明白,请说清楚点,谢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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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只是在讲述内容,却不属于有效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内容。而且按照你的表述,应该是一审已经判决你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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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当事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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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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