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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明知质量不合格继续销售,是否构成欺诈罪?是否可定性为刑事犯罪?公安、检察院是否可参与?

买卖合同,过程中,明知道质量不合格,继续销售,给客户造成损失,我目前通过法院追究其责任,对方这个行为属于欺诈吗,可不可以定性为刑事犯罪公安,检查院可以参与吗
提问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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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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