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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描述得清清楚楚,昨天没有律师回答所提出的问题,今天请允许再次提出。谢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 ,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请问1.委托人公安机关收执三份应如何分配?伤情鉴定的受害人应否有一份?2.如果受害人不能有,烦请说明原由。拜托针对所提问题给出专业的答案。不要答非所问。拜谢!
提问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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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留存,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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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帮助!法医已经错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派出所庇护一下都没有挨打、却有预谋、叫嚣:我打死你!并且连续、疯狂、重击受害人断8根肋骨、断手筋、血气胸……是正当防卫。所长说:这就是一般纠纷事件,我们立不了案。案发三年多,至今派出所仍在拒绝律师依法阅卷取证。检察院以凶犯不是故意伤害为由不依法监督立案。法院以一定要检察院起诉才可以拒绝受害人:不立案。请赐教:1.伤情鉴定的受害人应否有一份伤情鉴定报告。2.公检法的行为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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