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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系*县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004年9月武某从陕*省府谷县运煤往河*省送,雇佣

武某系*县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004年9月武某从陕*省府谷县运煤往河*省送,雇佣张某为驾驶员驾驶车辆,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合同。2005年11月,张某驾驶该车途径*市与河*省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某受伤住入*市医院治疗。2006年2月张某出院后,以与武某存在雇佣关系,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
提问时间: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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