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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要求开发商2019年9月30日交房,但是合同后面有个隐蔽的补充条款允许甲方延后60天交房不算

房屋合同要求开发商2019年9月30日交房,但是合同后面有个隐蔽的补充条款允许甲方延后60天交房不算违约,还有很多条款就是针对房屋内的装修质量问题,也不能做为拒收房子的理由。但是10月7日验房过程中确实发现了很多装修的质量问题,以及一些公共地域的安全问题。对于这么多的问题做为业主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房屋,并与之日起开始打电话投诉到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各部门的协调下展开了好几次3方面的协调会,开发商当着政府部门的面答应给所有的业主一户一验的图纸,但是使用未履行承诺,之后几次沟通中始终百般抵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业主是否可以通过上诉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质量的费用以及这几个月无法入住的违约赔偿
提问时间:2021-12-21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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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既然调解无果,业主们可以去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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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吴律师,合同内有很多硬性条款,对我们不利。这种我们可不可以集体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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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各自作为原告,各自起诉各自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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