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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发包人:某市建委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现已破产)我方:实际施工人(原告)现已完成5000万工程

案件概况发包人:某市建委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现已破产)我方:实际施工人(原告)现已完成5000万工程量,已起诉至法院,并对建委进行申请保全未结算工程款5000万,经第三方公司鉴定工程款为五千多万。现在因某建设公司破产,判由某建设公司付款,农民工就拿不到血汗钱。 如果判某市建委付连带代付责任,因某市建委属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法条,无法判决。现需要寻求案例或者法条,来支持判定某市建委付代付责任,直接付款给我方(实际施工人)。
提问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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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决由建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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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建委作为发包人,现在确实还欠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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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参照为依据,让建委代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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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承担代支付工资,可以。但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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