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和王某(女)为网友,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经过了一段时间,一致决定要见一面,二人就约定2021年
张某(男)和王某(女)为网友,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经过了一段时间,一致决定要见一面,二人就约定2021年5月8日晚上6点在女方所在地某咖啡馆见面。由于王某对自己的容貌不是很自信,为了这次约会,特意提前去美容院做了一套美容,共花费5万元。 到了约定的时间,王某提前到达咖啡馆等候张某,结果一直到晚上10点,张某也没有出现。王某就打电话质问张某,张某说不想见面了,而且决定和王某分手。王某精神很受伤,而且认为为了这次约会,自己还花了5万元,因此决定区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问:二人的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会不会支持王某的诉求?
提问时间: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