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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协议签订后协商不卖赔偿,法院鉴定房屋基准日如何计算?
你好!我5月1日当天签了房屋居间协议,五月3日就与买家协商房屋不卖赔偿损失了。因赔偿金额有分析,买方已起诉,现在法院已将五月3日定为司法鉴定房屋基准日。我始终不太清楚,鉴定房屋价值是不是只能以五月三日当天的市场价值来计算。
提问时间:2021-06-04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你5月3日准备赔偿,肯定是按照5月3日的市场价计算。
用户
现买家要求赔偿三天房屋上涨损失,这种是应该以这三天的市场价的涨价幅度计算?
特邀律师
房屋价格上涨是利润,这不是损失。就是计算三天的涨幅差价。具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
用户
鉴定机构没有找到同一天,同栋房的售房信息,就找到离涉事房屋直线距离一公里的远房屋做比较价值,这种比价合理吗?是否应该用同一房屋计算1-3日这三天的上涨幅度,这个上涨幅度,才是我应该赔偿买家的损失。
特邀律师
这种我认为不合理,但是,法院只认鉴定报告,不认可分析的。用同一房屋是最公平的。但是没有的话,也没办法。
用户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是不可推翻。但是既然法院定了五月3日为基准日,是不是可以认为,就是不论用哪里房屋来比较,也应该用五月一号当天签约房屋市场价至五月三号基准日房屋市场价做比较,这三天之简房屋市场价的上涨幅度是多少?中间的差额就是我应赔偿的损失?谢谢!
特邀律师
是的,司法鉴定只能用另一个鉴定推翻,你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推翻了,对就是这几天的涨幅,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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