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依据是她拿了我的钱第二天就投了理财公司,她提供了银行水单,2月份到期后利息过了10天给我了,但第二次又购买了理财产品是4月份购买了7万,中间两个月空闲时间和为什么买了7万被告一直解释不清,然后7万到期的利息也分毫不差给我了,7万到期后又买入了理财公司又写了她老公的名字,她老公名字这单到期了又买入了10万又说是给我买的,被告一直解释不清,法官没提并且推断是我相信她任她任意购买,还有我和她一起业务员家里去要过钱,因为她说从业务员那要到了钱就全部给我,然后我以借款理由起诉只有打款记录证明,还有给我两次利息,只能证明款项的真实性,但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所以不符合常理,所以借贷不成立,但是被告以上不合理的地方法官没提,我现在不知道是上诉还是换个理由继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