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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两个合同违约需赔600万,转移了400万到我哥哥,这行为会导致我和我哥哥要承担什么损失?是合同本身的损失,还是恶意转移资产的损失?

我因为两个合同违约,需赔付约600万元的赔偿金,我心有不甘,转移了400万到我哥哥,这行为导致我和我哥哥要负承担损失,我想问一下要承担什么损失,是合同本身就要承担的损失,还是我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提问时间:2024-08-08
律师解答:根据咨询记录,律师指出,因合同违约所需承担的损失主要是合同本身的损失,而不是因恶意转移资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律师强调,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赔偿能力减弱,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无效之诉,要求返还因恶意串通而取得的财产,并可能追究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在此情况下,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若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合规,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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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本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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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对这几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a.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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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损失与你的损失不是一个概念,你的只是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损失,主要该是合同本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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