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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一个外乡人来我村建电站,当时在我村没有召开村民大商讨通过的前提下,少几个村民就与建电站方签订了每年租金400元的合同。2017年9月份电站方要重生引产换水管时我村不同意,要求电站方重生定租金、签订合法合同。并要求电站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发电作业,在双方私自没有商谈好情况下,又前后多次请了当政府部门对此纠纷调解处理,在没调解处理情况下电站方多次私自发电作业。就这样造成了民愤,村民就自发对水渠进行了损坏不严重作为,损坏水渠的原因也是电站方多次发电作业,目的也是在没有调解处理前不样发电作业。到现在时隔1个多月也没接到政再次调解处理,而当派出所就以破坏财名义抓人关押。请问当地派出所的作为正确、合法、合规吗?又由什么法律程序㧓人关押?